工廠設立許可之申請及登記變更


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第3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之規模認定標準如下:

  1. 下列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二.二五千瓦以上。
    (一)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C 大類製造業之中類第十七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第十八類化學材料製造業及第十九類化學製品製造業之工廠。
    (二)依法令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
  2. 前款工廠以外之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七十五千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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