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需要會計師的稅務簽證申報的情形有哪些?
一、依所得稅法第102條規定,在一定範圍內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二、依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下列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1 | 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期貨業及保險業。 |
2 | 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
3 |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
4 |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
5 | 不屬於以上四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者。 |
三、依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條規定,營利事業未依第3條規定委託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對其申報案件加強查核。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稅務簽證申報,會有哪些優點?
一、會計師稅務規劃諮詢,善用租稅優惠規定,合法節稅減輕稅負。
二、採會計師簽證申報者,交際費支出可列支限額較一般申報為高,可以減輕稅負。
三、前10年度虧損可於獲利年度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所得稅。
四、可免因國稅局抽查調整增加課稅所得,額外加徵5%未分配盈餘所得稅。
五、降低每年被國稅局選案查帳機會。
稅務簽證可以取代財務簽證嗎?
答:公司法第20條第2項所規定的財務簽證, 是會計師依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辦理所出具的財務簽證查核報告書,查核範圍包括:二年度對照的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還有財務報表附註;而稅務簽證查核報告書是會計師就公司財務報表依據稅法規定,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還有檢查有關交易紀錄與會計處理是否符合稅法規定,來計算課稅所得額。稅務簽證與財務簽證,二者的查核範圍、查核依據及查核目的都明顯不同,因此稅務簽證不可以取代財務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