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財務報表需要會計師查核簽證的情形
壹、公司法規定
公司法第20條第2項: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或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一定數額、規模及簽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法規:公司法第20條第2項之公司資本額一定數額及一定規模
文號:經商字第10702425340號
日期:107年11月8日
主旨:訂定「公司法第20條第2項之公司資本額一定數額及一定規模,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生效。
公告事項:
- 公司法第20條第2項所稱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者,係指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之公司,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 公司法第20條第2項所稱公司資本額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係指財務報導期間結束日,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3千萬元而符合下列兩者之一之公司:
(一) 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1億元。(二) 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1百人。
- 自108年會計年度起,符合前點規定之公司,當年度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 關於財務報表非曆年制之公司,其財務報導期間開始日於108年度期間者,為前點所稱之「108年會計年度」。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本公告。
貳、所得稅法規定(CFC 受控外國公司)
CFC 受控外國公司課稅制度適用之法律依據為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規定,另配合發布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於民國112年1月1日起實施,依照相關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在申報CFC投資收益時,須檢附該境外受控外國公司(CFC)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叁、銀行授信需求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18條規定:「辦理本票保證依法須取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企業總授信金額達3千萬元以上者,仍應徵提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
肆、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依證券交易法第 36、37 條及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等有關法令規定,公開發行、上櫃上市公司之財務報表簽證,須由已於會計師公會登記並由主管機關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2位會計師查核簽證會計師。
伍、證券商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21 條規定:「證券商應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半年度財務報告及年度財務報告;其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規定辦理。
前項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應經本會依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開業會計師2人以上共同辦理。」
陸、財團法人法
依照財團法人法第24條第2項所述,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其財務報表需由會計師查核簽證。
柒、私立學校法
依私立學校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完成決算,連同其年度財務報表,自行委請符合法人主管機關規定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分別報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又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立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13 條第 2 項規定:「會計年度終了,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即編製決算,將財務報表自行委請符合學校法人主管機關規定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經學校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於每年11月30日前分別報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捌、醫療法人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7 條規定:「醫療法人之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出具意見書。」
玖、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金額達1千萬元者
依政治獻金法第 21 條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會計報告 書,政黨及政治團體由負責人或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並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擬參選人由其本人簽名或蓋章,收受金額達新臺幣1千萬元者,並應於投票日後70日內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
拾、契約約定或主管機關要求
在特定契約中,可能會要求公司提供財簽報告作為約定條件之一。
如有財務簽證等相關服務之需求,歡迎與我們聯絡。